“券商一哥”遭罚!分公司两大违规 被责令整改!
2022-04-22 10: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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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一哥”再度遭遇监管函,这一次出问题的是江苏分公司。

4月21日,江苏证监局官网显示,江苏证监局对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并对两名涉事人员出具警示函,即“双罚”。今年3月,江西证监局也责令中信证券江西分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列出六大项违规。

在券商经纪业务全面转型财富管理的当下,“卖产品”成为营业部一线的重要考核指标。无论是主观上对业务规则了解不够,还是客观上的业绩指标难以达成铤而走险,都容易触发监管罚单,金融产品销售的合规性也成为券商分支机构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

中信江苏分公司遭监管点名

日前,江苏证监局对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开出罚单,事涉两家营业部。

具体来看,江苏证监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中信证券南京洪武北路营业部和中信证券南京浦口大道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洪武北路营业部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其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股票交易,也未及时向证监局报告相关情况。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委托合同。

二是浦口大道营业部在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也未能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基于此,江苏证监局认为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未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也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在30天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江苏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天眼查信息显示,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负责人为解思源。在此之前,2018年12月,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曾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行为涉嫌违反《反洗钱法》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处以20万元罚款。

在要求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改正问题之外,江苏证监局也对两名责任人出具警示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其中,李某系在中信证券南京洪武北路营业部任职期间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私下接受他人委托,进行股票买卖交易的行为。王某铷则是在中信证券南京浦口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为客户借用他人账户购买产品提供便利,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未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金融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及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了解。

年内两度遭罚

在江苏分公司遭遇监管点名之前,今年3月1日,江西证监局曾对中信证券江西分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彼时,江西证监局共发现中信证券江西分公司存在六大问题:

1.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审批了OA系统流程,实际代为履职人员与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不一致;

2.部分办公电脑未按要求及时录入CRM员工交易地址监控维护系统,无法提供OA系统代为履职授权记录;

3.增加经营场所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4.存在向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发送产品推介短信的情形;

5.融资融券合同、股票期权经纪合同、投资者开户文本未采取领用、登记控制,未采取连号控制、作废控制,保管人与使用人未分离;

6.部分柜台业务存在客户开户资料重要信息填写缺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缺少等问题。

同样,在对江西分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之外,江西证监局也对时任营业部负责人张某青出具警示函。天眼查信息显示,目前中信证券江西分公司的负责人已由张某青变更为吴某芳,变更时间为4月14日。

“双罚”压实管理责任

从近期罚单情况来看,通过“双罚”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的比例正在不断提高,这也是近年来监管部门打击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压实证券公司人员管理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营业部对一线业务员工的展业行为的合规性管理,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所在。

记者盘点今年以来的券商分支机构被监管点名的情况来看,引发双罚的情况颇多。其中,金融产品代销过程中存在问题占比较高,包括销售资管计划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销售金融产品、私自销售非公司代销私募基金产品等。另外,投资顾问向投资者发布误导性信息、员工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也同样容易招致监管处罚。

案例来源:各证监局官网制表:中国基金报

2021年9月,证监会开展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专项工作。按照“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压实公司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的思路,主要从三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加强监管执法,优化监管手段。制定并优化相关制度规则,强化对管理类核心人员和关键岗位核心人员职业道德约束,加强对道德风险高发领域的监控检查,严格穿透式监管和全链条问责,罚必双罚,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从业人员发生重大道德风险的公司,在分类评价中予以考量。

二是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加强人员管理。督促行业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和稽核制度,自觉夯实文化建设基础,搭建覆盖全员的内部问责机制,优化激励考核机制,建立长周期考核评价体系和收入分配机制。

三是强化行业自律,形成外部约束。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进一步完善自律规则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培训教育,建立声誉风险约束机制,健全执业质量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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