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外汇被“黑平台”骗了该去找哪个部门投诉
2021-12-09 14: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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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炒外汇,一般是指外汇保证金交易和实盘交易。即投资者以银行或经纪商提供的服务进行外汇交易。

  目前国内投资者投资外汇的渠道主要是两种,一种是通过国内银行开设的外汇实盘进行交易,另一种是通过国外交易商(在国内的代理机构)直接在国外开户,进行外汇保证金业务。外汇保证金交易与外汇实盘交易的最大区别在于,外汇保证金交易采取保证金的形式,利用杠杆原理以小博大。而本文重点讨论的,就是居民通过个人登录或网络代理商平台登录国外的交易商平台,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是否构成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或者构成相关违法行为?

  国内居民炒外汇是否构成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不构成

  此前有观点认为,在我国买卖外汇必须在指定的银行或相关机构进行,而炒外汇很明显是一种通过买卖外汇,倒卖外汇,进行投机的行为,而且是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倒卖,因此此种行为构成非法在规定场所外进行外汇交易,只要买卖数额超过20万美元或者盈利超过5万人民币,就构成非法经营罪。

  比较著名的案例就是黄光裕被判内幕交易和非法经营等罪案,法院认定,黄光裕为了偿还在澳门的赌债,通过地下钱庄以人民币兑换港币支付给澳门的赌场,数额过亿,法院认为此种行为属于在指定场所外买卖外汇,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是首先,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我国司法机关之所以将黄光裕等人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就是认为此种通过地下钱庄购买外汇的行为侵害了我国现有的外汇管理制度,属于典型的变现非法场外交易外汇。

  其次,对于黄光裕购买外汇用于支付赌资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在理论界,其实还存在争议。比如我国著名刑法学者陈兴良就撰文指出,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虽然在刑法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该罪的成立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既然本罪是非法经营罪,其构成要件行为必然只能是非法的经营行为。这里的营利,是指通过交易活动换取一定的利益回报。

  典型的无罪案例就是刘汉案,刘汉案与黄光裕案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方式是相同的,都是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方式,归还境外发生的赌债。但是,在刘汉案中,一审判决认定刘汉构成非法经营罪,后经上诉,二审判决改判无罪。应就是法院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营利目的,在客观上根本就不是外汇经营行为,因此也同样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国内炒外汇虽然不属于违法,但是我国不会像股票一样给予法律保护,所以导致国内绝大部分平台都是“黑平台”,以让客户亏损为目的或者收取大量佣金而导致让市场混乱不堪!久而久之形成一群维护广大金融投资爱好权益的人群,帮助亏损的难友追回损失。

  炒外汇被骗投诉——斑马投诉

  斑马投诉虽然不是市场监督部门,本身对外汇平台是没有约束力,但是当越来越多的人知道斑马投诉,越来越多人的在斑马投诉上留下自己的投诉记录,越来越多的人在消费之前先去到斑马投诉查询,那么斑马投诉也会越来越受到外汇平台的重视,从而积极的处理上面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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