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朋友之妻的1287个虚拟货币被判10年
2021-06-26 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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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拟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虽然不被认定为货币,但还是有自己的价值,被认定为个人资产。有人抢劫这种虚拟货币,还是被认定为抢劫。为了一夜暴富,他们毫不犹豫地赌上未来的自由。这样的生意一点也不划算。他们忙了一会儿,终于被抓了。为什么要这么辛苦?


  近日,四川乐山一起抢劫虚拟财产案作出判决,解答了这一问题。抢劫虚拟财产同样被判抢劫罪,这也使得虚拟财产的保护从虚拟走向现实。据悉,三名男子抢劫朋友妻子的比特币和以太币,总价值近600万元,分别被判处7年半至10年监禁。


  90后梁某是乐山市井研县人,2020年十月,梁某因债务,萌生了抢劫的念头,因为他知道朋友之妻骆某有许多虚拟货币,价值不菲,于是梁某邀请袁某,袁某又找到王某,三人共同策划抢劫骆某比特币,梁某还准备了越野车等犯罪工具。

  2020年12月31日,梁驾驶一辆无牌牌越野车,载着袁某和王某来到骆某居住的小区,乐山市中区某停车场,根据梁某的计划,王某打电话冒充送货人员,将骆某骗到停车场,然后在袁某的帮助下,将骆某强行拖上越野车。


  随后,梁某将骆某带到乐山市中区水口镇金坝村的一个空地,王某和袁某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骆某登陆手机交易帐户,随后,梁某将骆某帐户中的29枚比特币和1258枚以太币全部转入自己的帐户,然后,他们将骆某放走,王某还给她50元车费。


  事件发生的第二天,梁某和袁某乘朋友的车到南充市出售比特币,但没有找到合适的买家,在返回途中,梁某和袁某经过商量,决定报警自首,截至事件发生,梁某一直隐瞒着王某和袁某抢劫1258个以太坊的事实。


  经鉴定,骆某被抢走的比特币价值264万多元,以太网价值334万元,骆某价值2770元的手机也被抢走,2020年11月2日,梁某和袁某同日被抓,梁某和袁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将骆某所有虚拟货币退回,之后王某也被抓。


  法院审理时,梁梁某的辩护人表示,目前关于涉案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存在争议,不应以抢劫罪判刑,而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袁某的律师也表示,虚拟货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在金融方面国内不予认可。


  但法院认为,梁、王、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等手段,抢劫他人财产,金额巨大,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自首,坦白,认罪后悔,赔偿可以轻微处罚,最终梁某被判10年,罚款2万元,王某被判8年半,罚款1万元,袁某被判7年半,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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